1.代表會組織: 區民依法選舉區民代表組織之,代表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 本會代表總額共七名,本會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,由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。 2.代表會會議: (1)定期大會 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,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應於每年 五月、十一月由主席分別召集之。 (2)臨時會 區長請求。 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。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。 其召集次數每年不得逾五次、每次不得逾三天,但有地方制度法第 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,不在此限。 回首頁